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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02  |  点击次数:1196次

甘人社通〔20214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6日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基地根据地区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示范引领、突出特色、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基地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基地工作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七条  获准设立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骨干。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能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一)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定期申报、动态管理。

(二)基地主要从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有良好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州、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市州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颁发“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国内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基地要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十五条  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  鼓励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具有专业品牌和特色的培训机构。

第十九条  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报备制度。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经管理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按照报备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不断强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基地实行评估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管理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对基地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服务情况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管理单位对基地实行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达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未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基地,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规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基地,撤销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基地承办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积极推荐基地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加强引导和扶持,每年对基地开发的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面向社会进行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参加培训课程开发、更新维护和授课等,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人才项目选拔、参与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八条  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配套经费等多方面为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情况,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为其他施教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合理的实际支出确定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部门和行业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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